关于转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《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、本科段)的通知》的通知
    2014-02-17 19:04:28

   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:

   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《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、本科段)的通知》(考委[2013]3号)转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1月23日



   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、本科段)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考委[2013]3号
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:
     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实际以及律师入职资格、执业要求的变化,经商司法部,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、本科段),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    一、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、本科段)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,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(见附件1),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。
      二、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,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(见附件2)通过课程考试,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,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。
      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,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,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;申请毕业时,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、课程门数、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。
     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,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;从2015年起,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,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。
      三、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,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。
      请各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,制定具体停考过渡方案,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,确保考生合法权益,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12月31日 



    附件:


         1.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.doc
         2.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.doc